| 第一章 總 則 |
| 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高雄市慈德親幼協會。 第二條:本會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立案,會址設於高雄市。 |
| 第二章 宗 旨 |
| 第三條:本會宗旨如下: 一、弘揚孝道、伸張倫理、維護紀律、提升道德、改善社會風氣。 二、發揚博愛互助精神,健全社會福利工作。 三、提倡愛心聯誼活動,促進家庭和諧,夫妻、子女間親情溝通。 四、推廣戶外活動,促進人際友好關係。 |
| 第三章 任 務 |
| 第四條:本會任務如下: 一、創辦育幼福利事業。 二、協助市政建設,推展社會運動。 三、舉辦或協辦社會福利事業服務。 |
| 第四章 會 員 |
| 第五條:凡在社會上具有優良品行、信譽、正常職業,且贊同本會宗旨,願履行本會章 程規定之義務者,經會員一人之介紹,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清入會會 費及長年會費者,方為本會會員。 第六條:凡對本會會務有特別贊助或貢獻之社會人士,經理事會決議通過,聘為本會會 員。會費一次繳納三萬元者為本會永久會員。 第七條:本會會員權利: 一、發言權與表決權。 二、選舉權與被選舉權,及罷免權。 三、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暨事業之福利。 四、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。 第八條:本會會員義務: 一、遵守本會章程規定。 二、擔任本會所商請指辦之事業。 三、宣導本會宗旨,實踐任務。 四、繳納會費,贊助各項活動費用。 五、出席本會之各項會議與活動。 六、推薦優良新會員。 第九條:凡本會會員有違下列條件者得以除名: 一、違反國家法令,品行不良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。 二、有違本會宗旨、任務,並詆毀本會聲譽者。 三、積欠會費達兩年以上者。 第十條:凡除名之會員其除名條件消失者,得以重新申請入會,但須經理、監事會審查 通過。 |
| 第五章 組 織 |
| 第十一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,會員大會閉會期 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 第十二條: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,監事七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並置候理事五人,監 事二人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〈此案經由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更改 ,並由第五屆開始施行。〉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者,並不得於解職 之次屆參選一次。 第十三條:本會設有常務理事七人,常務監事一人,由理、監事會選之。 第十四條:本會設有理事長一人,綜理會務,由常務理事中選之,連選得連任,但以一 次為限。 第十五條:本會得視會務情形,設置各種委員,以辦理各項專門業務,其人選及辦事準 則,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決定。 |
| 第六章 職 權 |
| 第十六條:理事長之職權: 一、執行本會規章規定之會務。 二、召集會員大會,並執行大會之決議案。 三、執行理、監事會議之決議案。 四、處理會員意見事項。 五、本會會員與基金之籌劃工作。 六、本會預算之編制。 第十七條:監事會之職權: 一、本會會務工作之審核。 二、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。 三、本會會員違反會章之審核。 第十八條:理、監事有違下列情形者應即解任,其缺額由後補理事、監事依次遞補。 一、有違本會宗旨,會員資格消失。 二、提出書面辭職經理、監事會議,准其辭職者。 三、經理、監事會議決解職者。 四、除病假、出國等因素外,連續無故缺席或請假累計三次者。 五、理、監事因故無法出席理、監事會而被免職者,決定給予停止一次 〈下屆〉被選舉資格。 |
| 第七章 會 議 |
| 第十九條: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決議召開臨時會議。 第二十條:理、監事會議,每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由理事長通知舉行臨時會議。 第二十一條:理、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人員參加,始可決議案件,否則決議無效。 |
| 第八章 經 費 |
| 第二十二條:經費來源: 一、會員會費:入會費貳百元,常年會費每月參百元,均開立本會會費收 據為憑 二、贊助費,凡社會善心人士捐贈本會經費者,由本會發給感謝狀乙紙致 謝,並開立本會收據。 三、基本之利息。 四、其他福利收入。 五、永久會員之利息收入。 第二十三條:經費運用: 一、響應政府各種社會福利工作。 二、社會各種貧困急難救助工作。 三、本會各項活動。 四、本會育幼福利事業。 第二十四條:經費公開: 一、本會一切經費運用情形,每月理監事會議,由會計列表提出報告,並 由會刊刊出以玆徵信。 二、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。 |
| 第九章 附 則 |
| 第二十五條:本會經判決停止會籍決定,依法解散之,並將所剩之財產移交當地主管官 署,不得提出任何異議。 第二十六條:本章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,修正時亦同。 第二十七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呈報主管官署備案後施行。 第二十八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依有關法令之規定為準,經會員大會修正並呈報 主管官署備案。 |